【無牌經營】無牌經營找換店 東主及職員罪成各被罰8千元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7/28 13:03

最後更新: 2021/07/28 13: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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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在九龍城法院判刑。(資料圖片)

海關稱,一間找換店男東主及女職員,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,今日(28日)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8,000元。
   
去年10月,海關人員巡查時發現,該兩名男女在沒有牌照下,於土瓜灣一間找換店經營貨幣兌換業務。經調查後,海關發現該找換店涉嫌於去年6月已開始無牌經營金錢服務。
   
根據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,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及/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,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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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吳卓峰